核心导读:8月2日,涵江法院依法对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宣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禁止被告人戴某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电镀生产行业,期限三年。这是该院首次将“从业禁止”写进刑事判决书,生态司法再创亮点。该案亦是我市法院首例适用 “从业禁止”法条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该院在审查中了解到,2018年3月,被告人戴某辉在后郭村某出租房内生产加工铁件,在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电镀生产废水通过收集池收集后,利用抽水泵直接由PVC暗管排入车间西侧温厝路的雨污管道内。同年9月6日,涵江区环保局对其现场检查时被当场发现并现场采样监测。同月10日,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莆环测(2018)246号监测报告,显示车间西南收集池废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分别为30.8mg/l、292mg/l、245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0.6倍、291倍、1224倍。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开设工厂、企业等违背了职业要求的环境保护义务,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又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或者相关的职业,对社会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影响。为预防这些人再次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涵江法院对这些人规定一定的“安全期”,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上述案件中,该院对被告人戴某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戴金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电镀生产行业,有效阻断或降低了被告人再次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可能性。该案足见该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今后,为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涵江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从业禁止”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适用,对特定污染环境案件的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降低被告人污染环境再犯可能,有力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