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被扣证 不服处罚诉交警
经荔城法院审理,驳回涉事司机诉讼请求,维持交警作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5-11-02】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蔡晓岚】
核心导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但生活中总有一些司机挺而走险,结果往往酿成大错。日前,荔城法院受理了一起涉事司机因不服交警对其作出的酒后驾车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周某认为该强制措施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近日,荔城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司机:处罚不当,求撤销
周某起诉称,一大队的呼气酒精测试仪有误差,在没有进行血液检验的情况下仅依据呼气酒精含量对其进行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大队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只有一人且没有出示相关的证件,存在程序违法;法律规定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没有明确规定多长时间是酒后。一大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交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莆田市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则辩称,3月13日9时许,该队民警柯某、吴某着警察制式服装在高速入口广场开展查纠过程中,发现周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由民警柯某手持经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鉴定合格的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周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显示结果为24mg/100ml,并打印出检验单据交由周某确认。随后民警柯某、吴某依法履行告知、询问等程序,在听取周某的陈述后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作为现场笔录,要求周某在15日内到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接受处理,周某对该凭证记载内容无异议并签名;3月13日仍属春运期间,按上级部署要求,该队每天安排四名民警带领两名协警在高速公路莆田收费广场入口处开展春运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对周某的查纠始终由民警柯某、吴某进行,同时检验单据和凭证也都是由其二人共同签名,不存在单人办案的程序违法问题;对于饮酒后的认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阙值与检验》明确规定以车辆驾驶人员驾车时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为标准。该队在对周某饮酒后驾车的认定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执法取证合法,驳回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专职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驶车辆时呼气酒精含量超过饮酒后驾车的标准,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在执法、取证及法律适用方面符合法定程序,其依据规定作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故原告撤销该行政强制措施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据悉,周某也已经主动到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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