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五金非法排污 破坏环境依法获刑 秀屿敲响环保涉罪“第一槌”
这是秀屿法院首例受理并以污染环境罪名判决的环保刑事案
【发布日期:2015-03-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何遇舟】
记者昨日从秀屿区法院获悉,近日,秀屿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据悉,自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这是秀屿法院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五金电镀加工,严重污染环境
伍某现年74岁,长期从事五金加工和电镀工作。2011年开始至2013年8月8日,伍某在未经国家有关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使用东峤镇某磨具厂的闲置设备,从东峤镇上塘珠宝城等处招揽加工生意,擅自经营五金加工和电镀,从事金银金属饰品等五金产品的电镀加工,所产生污水未经处理向外排放。因环保违法,伍某曾多次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2013年8月8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总队执法人员对磨具厂所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样监测。次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作出的监测报告显示,磨具厂生产废水外排口内侧总铬浓度超标89倍,总铜浓度超标86倍;外侧总铬浓度超标81.2倍,总铜浓度超标82.2倍,远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后案件被依法移交至公安部门调查。2014年3月28日,伍某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投案。案件起诉至秀屿法院后,伍某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候判。
业主自首获刑,具有现实意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对环境污染不仅影响了财产安全,还影响人的健康权,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予从严惩处。伍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金程犯污染环境罪成立。伍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伍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故对伍某作出上述判决。 负责该案的林法官认为,在当前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的情况下,该起案件的宣判,对于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环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污染对国计民生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应坚决按照从严从快从重的司法理念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审理,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利益安全的一项司法行为。
相关链接: 环境污染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匠心丈量 毫米对决 我市举行工程测量员岗位技能竞赛
少年“跃”山海 非遗“动”起来
翰墨书百年 丹青绘匠心
书香启智 和美莆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