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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起纠纷 狱中度元宵
秀屿两赌徒因赌债纠纷拳脚相向,一赌徒伤人涉罪被判入牢
【发布日期:2015-03-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何遇舟】

    核心导读:赌博使人丧失理智,有百害无一利。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赌博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柯某因把人打伤,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日前,该判决已生效,莆田各地正热闹的闹元宵,而柯某却只能去监狱中服刑,后悔莫及。

 

相约赌“三公”,输钱生祸端

 


    2014年8月22日19时左右,柯某与被害人马某等同村4人在秀屿区笏石镇一处宫宙戏台处进行“三公”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柯某与马某因赌债抵欠款发生争吵。原来,柯某运气较好,赢了许多钱,马某身上的1万元多元现金输完后,又向柯某借了2万元,但2万元很快在赌桌上输了出去。

 

赌债起纠纷,不和两出拳

 


    快散场时,柯某让马某到银行取钱还赌债,马某表示银行卡在老婆手里。而柯某因开店曾在马某经营店内采购了1.5万余元的货物,还没有付款,马某便想两相抵销。因有4千多元的差距,柯某表示不愿意。再加上柯某的店是和朋友一起开的,并认为采购的货物没有到约定的付款时间。柯某坚决不让步,马某却一定要两清,不愿给钱,也不愿打欠条。双方一言不和,发生推搡,并扭打起来。

 

伤人涉犯罪,坐牢悔莫及

 


    后柯某一拳头挥向马某的头部,一下子就将马某撂倒在地,随后用脚踢马某的胸腹部,还顺手拿起地上的一把竹椅砸伤马某的左脚。后二人被另两个赌友拉开。经法医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1日,柯某在秀屿区笏石镇政府附近被抓获归案。同月12日,马某与柯某达成和解协议,柯某赔偿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马某对柯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念其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马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以及其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故做出上述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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