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身亡 亲属起诉同饮者赔偿
死者当天喝两场酒,法院认定第一场无需担责,第二场同桌人共担责
【发布日期:2015-02-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何遇舟】
核心导读:又到逢年过节,推杯换盏时候,不管情谊深浅,都要喝上几杯。需要记住的是,酒后千万不要驾车,同桌酒友尤其要尽力阻止。近日,秀屿法院审结一起因酒驾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李某因酒驾发生事故死亡,其亲属将当日与李某饮酒的朋友全都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
一场不尽兴,散场后再聚小餐店
事情发生在2014年4月19日,死者李某及其家人应邀参加老乡何某的生日宴,因都是湖北老乡,平日里关系也不错,李某及其家人悉数前往。既是生日宴,少不了觥筹交错,李某、何某、钟某及本案其它3名被告人从当日16时一直喝到18时,每人都喝了不少酒。散场后,当晚21时许,钟某召集李某及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又前往另一家饮食店内一起聚餐喝酒,每人又喝了4-5瓶酒。 当日23时,李某驾驶摩托车在从笏石往忠门方向行驶在路右非机动车道上,至201省道496公里100米处时碰撞非机动车道上的渡槽桥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经检测,其酒精测定值为151.92MG/100ML 。2014年5月12日,秀屿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6月25日,李某父亲、妻子及两个子女4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钟某、张某、杨某、谭某等人连带赔偿因其近亲属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44544.8元。
好友变法庭对手,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方认为各被告明知李某也喝了许多酒让其开摩托车回家致摔死,各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何某承认在当天下午4点的时候宴请亲友,但是当天下午6点多就散席了,且之后没有见过李某。对于李某与其他各被告的行为,自己根本不知道。综上,应当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 钟某不认同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认为不存在被告明知原告喝酒之后,让其骑车回去,当时各被告都是力劝不让李某骑车回去,要回去也要送他回去,但是李某坚持要自己骑车回去,自己也不清楚到底死者李某喝了多少。李某喝酒之后发生事故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单单是各被告让其喝酒造成的,这就涉及到是赔偿还是补偿问题;且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有很大的出入。其它各被告均认为在本次的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是被何某和李某邀请喝酒的。均表示本次事情只是补偿性的行为,而非赔偿性行为。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
法院认定后一场酒同桌人需担责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死者李某系农村人口,故核定4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23684元、丧葬费246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33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共计391688.8元。因李某甲(死者父亲)未满六十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无需李某生前扶养,故李某甲要求各被告赔偿扶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死者李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饮酒的危害应当有一定的预见,特别是其明知自己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李某自负50%的责任。被告何某召集的生日酒宴结束后,李某已离开该地,人身安全已脱离其宴请的控制范围,何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钟某作为第二场酒宴的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没有对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应承担较大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额为78337.76元。张某、杨某、谭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人,并未充分认识饮酒的潜在危险,明知李某酒后驾车但未加以劝阻,主观上有放任态度,对李某的死亡未尽注意义务,也应酌情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各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额为39168.88元。因被告钟某、张某、谭某、杨某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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