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因不满女方家庭在迎接宴上再增加条件,男方愤而退婚,并要求退还先前交付的定金。被拒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近日,秀屿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女方及其家人返还聘金54000元。 唐先生和郭小姐都是莆田秀屿人,经媒人介绍,27岁的唐先生与26岁的郭小姐相识,后订立婚约。约定唐家支付给郭家聘金208000元和黄金一两。2014年4月5日,唐家按约支付郭家聘金(定金)60000元。 同月14日,唐家按约定随带剩余聘金148000元及黄金一两到郭小家,准备正式迎娶郭小姐过门。本来这是一件挺顺利美满的事,但是,郭家突然提出要唐家增加支付自家生意本钱300000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迎娶未就,双方不欢而散。 后来,唐家要求郭家返还所收取的聘金,遭郭家拒绝。郭家认为,郭小姐自从4月5日已经与唐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提供有力证据。唐家遂向秀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60000元。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案件调解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唐先生与郭小姐的婚约,唐家依民间习俗支付给郭家聘金60000元。后因郭家提出要唐家再给付其他金钱为迎娶条件,唐家未答应,致迎娶郭小姐未就。鉴于双方支付聘金数额较大,法院最后酌定唐家返还聘金5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