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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力求“民告官”案解事了
第一季度行政案件调撤率达100%,取得法律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黄健美)“民告官”案件一直以来因百姓“私权”诉求政府“公权”而备受关注。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涵江法院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的行政审判政策,积极探索行政机关协调化解机制,健全完善制度的沟通协调平台,以及时处理原告诉求的实质性问题为突破口,从而化解行政争议,今年一季度,行政案件调撤率达100%,原告主动撤诉8件,诉前化解4件。力求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据该区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协调成功率的大幅上升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一是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的诉讼案件,积极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缓和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同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促成被告主动改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取得原告谅解并撤回起诉。二是通过深入走访,尽可能多地掌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争取社区、居委会等社会部门的协助,找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或者原告不服的症结所在,同时与被告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努力使双方达成和解。三是对于原告违法事实确凿的,进行法律释明,通过与原告约谈、借助第三人劝解等方式,指出原告的违法所在,使原告自觉自愿撤诉,服讼息诉。四是因原告与第三人的利益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通过化解原告与第三人的矛盾,促进行政和解。
    采访中,法官还向记者介绍一起典型调解案例:2014年1月27日,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积极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成功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张某在原告经营的涵江区平安顺货物寄存服务站从事驾驶工作,二个月后,张某驾驶货车往漳州送货途径福昆线龙海市榜山镇西溪大桥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伤。2013年8月18日,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认为其未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作出工伤认定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办案法官认真查阅了卷宗和法律法规,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认定张某的受伤害性质应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在此基础上,多次和原告、第三人就行政实质性化解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同时针对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未给第三人缴纳务工人员劳动强制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第三人提出要求原告赔偿三十万元时,因赔偿款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比较困,一时难以接受,多次扬言压力过大,要自残自杀。办案法官见状,多次与其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平复其心情。并采取背对背的沟通方式,与原告、第三人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最终原告与第三人就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因工伤引起的费用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原告支付第三人赔偿款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感谢,实现了案解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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