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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进一步明确特定机构水电气价格
【发布日期:2011-12-31】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黄凤珍 通讯员 杨爱建】

    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自去年12月25日起,全市养老机构以及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水执行当地民用水价格;用电、用气执行当地居民用电、用气价格(当地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按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学校水、电、气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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