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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祖传秘方制售药品 河南农民被判生产销售假药
【发布日期:2012-09-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河南省新密市农民韦某靠祖辈几百年传下来的秘方“回生丹大蜜丸”、“回生丹水丸”,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家专利。但韦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自行生产和销售这种药品。
    记者近日从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虽然韦某生产、销售的药品获得了国家专利,但其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制、售药品,违反了特定的程序性规定,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因此其行为构成犯罪。经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韦某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

 

因“祖传秘方”成被告


    现年70岁的韦某家住新密市白寨镇。案发后,据韦某供述,自己家祖传有一秘方,主要生产“回生丹大蜜丸”、“回生丹水丸”,专治妇女产后一切症状,祖辈还因此开了一家新密市(密县)核桃树坡老广德堂药号,已历数百年。
    根据祖辈立下的规矩,该祖传秘方传媳妇不传女儿。2009年,韦某的婆婆朱某快去世时,才将制药的秘方传给韦某,由韦某一个人生产,一盒药卖20元。“回生丹”于2012年1月25日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至案发时,韦某大概生产了300盒“回生丹”。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9月,新密市白寨镇农民刘某生完孩子后,感觉有腰困,肩困等症状,其丈夫白某就于10月13日来到韦某家中买了几盒“回生丹”。按照韦某吩咐,在产后28天服用。刘某使用后出现头疼、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胃肠道感染、肠胃溃烂引起便血。刘某随后找到韦某讨要说法,韦某不承认药有问题。刘某便向新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拨打了举报电话。
    2011年11月8日,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韦某家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家中生产、销售的药品“回生丹大蜜丸”、“回生丹水丸”均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韦某也未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其所生产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1年11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韦某赔偿刘某15000元。

 

此“假药”非彼假药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韦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系自首,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回生丹”的配方已获得国家专利,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新密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杨剑锋说,所谓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大大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修订后的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其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有造成人体严重危害的危险或后果。
    杨剑锋说,假药分为自然属性上的假药和法律属性上的假药。所谓自然属性上的假药,是指不具备药品应有的用途的假药,大部分假药属于此种类型。而有的药品是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这种药品就其自然属性来说可能并非假药,也具有药品的正常用途,但由于违反了特定的程序性规定,同样也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因此,也按假药处理,属于法律属性上的假药。
    本案中,韦某的行为就属于法律属性上的假药。虽然韦某的“祖传秘方”已获得国家专利,但其“祖传秘方”还需经过《药品生产许可证》这一硬性程序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出发。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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