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木兰溪流域生态司法保护,涵江法院积极探索创新,迈出了坚实有力的一步。近日,涵江法院向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被告人发出首份生态类执前督促义务告知书,全力督促被告人自觉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这一举措成为涵江法院 “生态审判 + 执行” 模式的又一创新亮点。 禁渔期非法捕捞,触犯法律红线 2024 年 8 月 9 日 22 时许,夜幕笼罩着涵江区江口镇新墩村附近海域。就在此时,被告人吴某却在禁渔期内,使用被禁止使用的渔具 —— 定制串联倒须笼,在这片海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很快被公安机关察觉,当场将其抓获,并查获了 3.15 千克青蟹。 刑事附带民事,依法严惩侵权 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指出,吴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请求判令吴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 2460 元。然而,吴某对主要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并且拒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法官向被告人(右一)释法说理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涵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没收涉案渔获物及作案工具;赔偿非法捕捞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 2460 元。 发出执前督促,力促生态修复 被告人吴某刑满释放后,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仍心存侥幸。为实现惩罚、修复、警示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涵江法院果断发出首份生态类《督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告知书》。这份告知书别具一格,特别增加了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提示,以及《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 执行局联合生态庭法官主动出击,多次找到被告人吴某,耐心地向其释法说理。法官们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会面临的各种法律后果,还告知吴某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价值损失远远大于涉案渔获物本身,积极引导吴某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为其提供了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对生态环境资源整体保护的建议。 被告认识错误,主动承担责任 在法官多次现场、电话的沟通动员下,被告人吴某终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他不仅一次性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还自愿向某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海洋碳汇 205 吨,用于代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此次向被告人发出执前督促义务告知书,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方式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法督促被告人在执行立案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实现了生态环境执行与环境修复的创新融合,也是 “生态审判+执行” 的一次成功创新实践,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践行绿色理念,持续司法护航 涵江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完善 “生态审判+执行” 工作机制。通过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全链条、精细化修复模式,引导生态环境 “破坏者” 自觉转变为 “修复者”,为莆田市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